《基督教要义》阅读指引(第三卷19章14-16节)
自由和良心与传统和政府彼此间的关系(14-16)
14、在一切人的法律之下,我们的良心是自由的。
信徒的良心已得自由,因此,我们不受任何人的权柄的辖制。保罗毫不犹豫地宣告我们若屈从人的权柄,基督的死对我们而言就是徒然的。
简言之,除非人的良心坚守自由,否则基督对我们毫无益处。但我们的良心若在人的吩咐下受律例和章程的辖制,它就从自由上坠落了。
15、两种国度。
为了避免人因为14节的论述跌倒,加尔文在此描述神对人双重的管理:
第一是属灵的管理。在这管理下,人的良心受敬虔和敬畏神的教导;第二是政治的管理,这种管理教导人尽他做人和公民的本分。前者称为属灵的国度,后者称为政治的国度。
这区分教导我们不可将属灵的自由误用在政治上,例如:基督徒因自己的良心在神面前得释放,就不顺服政府和人的法律,这是不对的;或因有属灵的自由,就不用在社会上服侍,这也是不对的。
16、良心的捆绑和自由。
良心,是指向神的。无亏的良心,就是对服侍神的活泼渴慕和过敬虔、圣洁生活的真诚努力。
所以,当我们说律法捆绑人的良心时,意思是这捆绑完全不涉及或考虑他人。例如,神吩咐人为其他弟兄良心的缘故,不可吃祭过偶像的物。但是,他的良心在神面前仍然是自由的。由此可见,神的吩咐虽然约束人外在的行为,却不捆绑人的良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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